經(jīng)濟合同法的基本原則,是指貫穿于合同法制度和規(guī)范中對合同各個具體制度起指導作用的原則。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集中體現(xiàn),也是制定、解釋、執(zhí)行合同法的基礎。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平等原則、自愿原則、公平原則、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。
1. 平等原則
我國《合同法》第3條規(guī)定,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。這一原則具有三個含義:*,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。第二,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。第三,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(xié)商一致。
2. 自愿原則
《合同法》第4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,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干預。自愿原則具有以下含義:*,有訂與不訂合同的自由。第二,有決定于誰訂合同的自由。第三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。第四,變更合同的自由。第五,解除合同的自由。第六,追究違約責任以及選擇違約處理方式的茲有。
3. 公平原則
《合同法》第5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權利和義務。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,要大體上平衡。具體包括:*,在訂立合同時,要根據(jù)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第二,要根據(jù)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。第三,要根據(jù)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。
4. 誠實信用原則
《合同法》第6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要講誠實、將信用,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,也要保護對方利益,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。
5. 公序良俗原則
《合同法》第7條規(guī)定,當事人訂立、履行合同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尊重社會公德,不得擾亂社會經(jīng)濟秩序,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該原則要求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、履行合同,追求自己的個人利益時,也要符合社會利益。